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⒈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⒉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二、内资企业登记费(含私营企业)

⒈ 企业注册登记费(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千万元(含1千万元)以下按0.8‰收取,超过1千万元以上,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

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 300元。

⒊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50元。

4 .企业变更登记费(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100元。

5 .“三改”企业变更登记费 50元。[备注:企业三改后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部份按规定标准收取 6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超过1千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7 .补证换照费 50元。

8 .取得执照副本费 10元。

9 .企业年度检验费 50元(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再收取)。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⒈ 外资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开业登记费 注册资本1千万元以下:0.8‰;超过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部分:0.4‰;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⒉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工程开业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计算标准同上。

⒊ 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⒋ 外国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⒌ 外国企业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⒍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费300元。

⒎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 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⒏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费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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