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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中许可流程和规范用语

办理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法二十七条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2.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3.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4.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法二十七条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 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5.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6.审核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准等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由经办人签字后由许可机关留存。

7.员按照核准人核准的事项打印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修改核准事项。

8.人员应当对打印好的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的事项进行对照检查,检查的要点为许可证内容与核定的内容是否等。

9.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其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证明等合法证明取得许可证。无合法证明的,不得发给许可证。

10.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取得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

11.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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