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讯 11月12日 星期一 现代经济活动中,股权转让让成了很平常的一件事,而股权转让则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合同来完成,股权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如同做生意有成功有失败一样,股权转让合同有生效的也有解除的,那么股份转让协议解除后股权怎么处理呢?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要确定转让人对该股权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否有权处分该股权,这需要凋查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核实转让人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取得股权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审查转让人转让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该股权转让是否有约束性。

3.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其它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二、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要以该合同为有用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1.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时,不能单纯判断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还要考虑到合同主体中股权转让人是否为该转让股权的适格所有人。

2.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过程必然也要经历要约与承诺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判断交易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达成一致主要考察双方对于标的物的理解是否相同。即便交易标的物是容易认知的实体物,也难以避免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行为的发生。何况股权作为一种附属于公司效益的财产权,其在利益上的关联性和波动性,就更容易在交易主体之间产生理解分歧等纷争。

三、合同一方解除合同怎样处理?

受让方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2条规定:(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故意不协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告状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方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1条规定:(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告状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后果

1.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一是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二是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三是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不能恢复原状

合同法规定,是否能够恢复原状应取决于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整个合同义务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需要通过恢复原状才能获得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处理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不能够仅仅着眼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后果,也需要考虑合同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影响、合同生效期内股权产生的利益归属之类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的效力有不小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解除后法律倾向保障哪一方的利益,因此各位切不可疏忽大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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