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讯 10月10日 星期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何区别?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怎么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特点?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组织结构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长、监事、经理或执行董事。

2、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能再注册新的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而对于一个自然人注册普通有限公司没有数量限制。

3、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需要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头一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4、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5、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出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现在的《公司法》取消了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较少限额10万人民币的要求。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独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