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0号),对财税〔2002〕140号文件所列的集成电路产品,其进口环节增值税一律按照17%的法定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