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也就是中外合资公司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各应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方同意。

中外双方需要提供的材料

1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名称字号5个以上(由合营双方共同提供)

2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营双方共同提供)

3 拟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1份和一寸免冠照片8张(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提供)

4 房屋产权证(合营双方已经选好的场地合同)(原件)

以上文件中文翻译稿( 需盖有资质翻译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