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号,台风“天鸽”强势在广东珠海市金湾区沿海地区登陆。“天鸽”带来的狂风暴雨导致两广地区多地遭灾,截至8月24日凌晨,台风“天鸽”已造成12人遇难,153人受伤。广东多地区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措施应对“天鸽”。那关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在财税方面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受地震、洪涝、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纳税人在台风中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以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报废、毁损或变质的存货,以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简而言之,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影响和损失,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等。因此,由于台风“天鸽”造成纳税人相关税额的无法缴纳,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相关税额。

此外,由于台风自然灾害暂时无法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减少企业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台风“天鸽”的强势来袭,造成两广很多工厂停产,甚至造成工厂崩塌,导致工厂不能依法按时纳税,好在国家税务机关早有政策规定,避免了受灾地区企业的“雪上加霜”。从而保证企业灾后的重建,重运行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