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秋国庆”双节来临,“个人所得税”又成了焦点,很多企业为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发放实物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等各项福利。那么,这些福利补贴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吗?今天代理记账专家小慧给各位老板捋一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个人所得”的含义吧。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应纳税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或3700或4800-其他规定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要注意,在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3500数额是要更改为3700的。

那么,这些福利补贴费用能否进行扣除呢?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企业“合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如果不符合国家规定,应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其中,国家规定的企业员工福利费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而“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款为目的。

所以,企业给员工发放中秋国庆福利,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以上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支出都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只准予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