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